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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其中,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类别。

据了解,本届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51件;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旨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99年以前

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

初步发展阶段:1999-2003年

1999年10月,黄闻云“上书” 、朱镕基总理批示, “设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启动。这是中国最早研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课题,课题明确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并描绘了它的设计框架和运行原理,为后续相关实践和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0年3月,政协委员童石军等提出了“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集体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得到了国家领导层的表扬。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2003年,国务院提出要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同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自此,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加速发展阶段。

加速发展阶段:2003-2014年

加速发展期间,国家政策文件围绕诚信教育、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征信业等方面出台了配套政策。在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强调了政府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的主导单位,也是重要的信用主体。

2012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的首部立法出台。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国家部委开始联合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全面推进阶段:2014-至今

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布实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纲要》提出从征信体系、社会信用内容、诚信文化、信用市场等6个方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作为重要任务;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2021年底,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社会信用体系开始向金融和经济领域倾斜。该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融入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信用信息共享从金融业逐步拓展到各行各业。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指引和路径安排。《意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框架下,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对科研诚信、质量和品牌信用、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诚信消费投资环境、生态环保信用、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领域作出部署,将信用建设贯穿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经济循环中。《意见》还围绕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瞄准我国对外双向开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推动进出口信用、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以及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等工作,对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意见》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成功收官后的关键节点发布的,是指导“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对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2014年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2014年6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个重要顶层设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布实施,根据《纲要》的目标安排,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得以基本建立。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各地方立法(2017-至今)

▶  各地方信用体系立法

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湖北省走在了前列。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该条例实施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重要支撑,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深远意义。

各地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三种类型。如上海、湖南、山西等省市名称为《社会信用条例》,而湖北和河北等省的名称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名称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22年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起草

在此背景下,2022年11月14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信用立法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此次立法规划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践提出的需求、人民群众的期盼,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