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动态 > 市县动态
《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通过

如何查询或使用信用报告?如何进行信息信用修复?对诚实守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哪些激励措施?对于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哪些惩戒措施?……近日,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将每年三月的第三周作为本市全民诚信宣传周。这也就意味着,宁波信用建设正式进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促进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依法实施、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应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推进本系统、本领域诚信建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此外,《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管理机构、信用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信用信息报送、认定、归集、应用等职责的;(二)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信用信息的;(三)篡改、伪造、泄露和窃取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主体申请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事项的;(五)违法执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