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