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 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9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 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5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绍政办发(2018)48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pdf